彝族习惯法对其传统体育的影响研究
摘要:本文运用文献资料法,对彝族习惯法和体育进行辨析。研究认为彝族习惯法作为彝族同胞处理各类事情的行为准则,体育行为受到传统习惯法的约束,彝族同胞循规蹈矩的开展体育活动。习惯法推动彝族体育的普及和民族性特征实现,促进了彝族体育的历史传承和稳定发展。
关键词:习惯法;彝族;传统体育;民族体育
彝族习惯法即“规矩”、“制度”的意思,它是调节彝族社会公共行为的法律规范,是每个人都必须无条件遵守的行为准则。彝族口耳相传的习惯法是建立在群体的广泛心理认同基础之上的,以风俗、习惯、道德、禁忌、族规、村规民约的形态在彝族文化中传播,渗透于每个彝族人的血液中,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影响力。体育作为彝族文化的外显形态,其衍生、发展、传承注定会在彝族文化的母胎中共生,离不开彝族习惯法文化的渗透。在民族文化得以善存、继承和传递、沿袭和发展的过程中,民族习惯法起到了巨大的、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1]。依托习惯法的惯性力量,彝族人民创造的各项体育活动在历史变迁和文化演进过程中,衍生出一套完整的“老规矩”,推动彝族传统体育代代相传。本文试图从彝族习惯法功能价值角度探讨习惯法对其民族体育的影响,梳理和挖掘其潜在价值,依靠习惯法的惯性力量推动彝族传统体育的发展,以期为日益边缘化的彝族体育寻找传承与保护的有效路径,为促进体育发展做出贡献。
1 彝族传统体育活动中的习惯法体现
1.1 体育活动组织规约
家支社会组织是彝族习惯法的执行者和守护者。最早出现在清初的历史文献中,其意义是指“以父系血缘为纽带的家族联合体”[2],是整个社会的细胞。分蘖式扩展的家支衍生方式,拓展了文化增殖的基础,保留了体育文化传承的原生态路径,构成了一系列彝族体育文化情景性的行为模式和思维模式。家支是习惯法的制定者也是执行的强力保障。作为一个群体性社会组织,家支具有对内对外的功能,故彝族社会群体性活动常以家支为单位进行,大型的摔跤、赛马都会在家支之间发邀请函。体育是家支力量彰显的重要载体和工具。在节日庆典、祖先神灵祭祀开展体育活动、家支械斗开展队列训练、射箭等活动成为家支职责之一。如《路南县志》中记载的彝族摔跤就是“因村中有瘟疫乃议举行”的祭祀活动,家支扮演了活动开展的组织功能角色。
1.2 体育活动人身保护规约
彝族习惯法重视对人的保护,形成了对身体部位保护的习惯法,伤害者要承受巨大的赔偿,彝谚说:“伤他人鼻头(鼻尖)赔9两黄金,伤鼻腰(鼻梁)赔7两黄金,伤鼻根赔5两黄金”,同时还要进行打酒、杀牲向受害者本人及家族赔礼。根据陈金金、巴且日火对凉山彝族习惯法的田野调查:对抓扯头发案、较轻微伤害案、故意伤害案、斗殴伤害牙齿(眼睛、耳朵)案、斗殴伤害眼睛等案[3]均有具体的习惯法规定,形成人身保护的习惯法体系。针对体育活动中的伤害事故也有具体的习惯法规约,如彝族摔跤比赛受伤则不赔偿,更不能索取赔偿损失,也不允许用故意伤害对方的动作。如比赛中使用小动作使对方受到伤害,不仅要受到舆论谴责,还将受到习惯法的经济惩罚。故摔跤比赛选手都能自觉遵守规则、讲礼貌,形成彝族竞技活动的传统美德。
1.3 体育活动资源保障规约
资源是体育活动得以开展的物质凭借,是体育活动发展、延续、传承的基础。体育活动开展的人力资源、物质资源、时间资源受到习惯法的保护。彝族习惯法来源于宗教信仰,并保护宗教信仰。毕摩、苏捏是宗教活动的执行者,传承者,毕摩、苏捏做法事的程序不得随意增删更改,从古至今顺延下来,并形成一个社会阶层和团体。组织信仰活动的毕摩、苏捏扮演了民族体育活动发展过程的教练员、管理者角色。宗教习俗为体育规范化提供固定的时间、地点、示范和“教练员”。同时,彝族祭师的培养有严格的程序,毕摩、苏捏传授徒弟的祭祀礼俗的过程亦是项目传承的过程,循规蹈矩,保存了传统体育项目的原生态。
公共娱乐地“蒙格”家支议事会议地点,祖灵洞、寨神树,山神、土主祭场、风水林、祭祀场地、送鬼之所,火把节送火把的地点—火把山,磨秋场、公房、姑娘房等组成共有财产,这些活动场所具有功能的专门性、归属的公共性、场地位置的恒久性等特点,受到习惯法的强力保护,任何人不得破坏或私自占有,对这些场地的破坏会受到习惯法则的惩罚。如密枝山是彝族阿细人举行宗教祭祀活动的专属之地,保留着不允许在其中砍伐树木、生火做饭,甚至不允许在其中大小便的乡规、民约。其次,赛马、斗牛亦是彝族喜欢的体育活动,人们以谚语的形式对马匹,斗牛进行保护,彝文史诗《勒俄特依.雪子十二支》中就有关马的记载:“人是雪族子孙,雪族十二支,有血的六种,无血的六种,其中马是有雪的血族之一”,显示彝族人对马的珍爱。
彝族传统体育体育活动的时间资源依附于宗教祭祀、节日文化。宗教与世俗是人们日常生活密不可分的两面,彝族节日不仅是规模最大的彝族民间文化活动,也是最能集中展现优秀的彝族文化的平台,如果没有这个平台,人们就难以欣赏到灿烂多姿的彝族文化奇葩[4]。节日文化凝聚并规范着彝族人民各种体育文化习俗等。粗略统计,一个自然年度人们参加大小节日、婚丧嫁娶的时间大概为30天,依据传统惯例,人们在这些时间段不能从事劳作,以参与地缘性活动为主。有谁在这样的时间违规参加劳作,如果给村寨带来不幸,将接受全寨人的惩罚。这些不成文的规定,保证彝人有时间参加祭祀、欢庆等集体性活动。
1.4 体育活动禁忌
禁忌是习惯法、道德、宗教的源头。彝族禁忌的产生可以分为四个类别:“(1)是对神灵的崇拜和畏惧;(2)是对欲望的克制和限定;(3)是对仪式的恪守和服从;(4)是对教训的总结和记取。”[5]彝族体育中的禁忌主要是神灵的崇拜和仪式的恪守。凉山彝族家支的禁忌内容大致可分为时日禁忌、人们为了实现祭祀的祝愿,避免招致某种超自然力量的惩罚或可能不利的后果,便会排除、限制、回避那些与祝愿相悖的事物和言行。在古代社会,人们恪守禁忌,直到今天有些禁忌还为人们所信守。彝族人喜欢打磨秋,选择虎日上山砍树木制作秋千,但忌头人未开秋之前荡秋。彝族斗牛是为祭天选择牯牛,祭天的牯牛须有专门的人员饲养,专门的场地栖息,忌鞭打或杀食,须得让其老死林中。彝族民间有一种约定俗成的斗牛习惯,斗牛中任何一方的牛被顶伤或死亡,另一方不负任何责任。但也有例外的,假如有人在牛主人不在场且斗牛场环境恶劣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斗牛,并将主人不在场的牛斗伤亡的话,将视其情况加以赔偿。
2 习惯法影响下的彝族传统体育普及与传承
习惯法的价值在于通过信仰、习俗、道德、舆论等方式实现对社会控制,对社会群体成员和群体行为进行指导、约束或制裁。控制包括内化控制和外化控制两类。所谓内化控制又称为文化控制,即通过深刻内化于个人心中的信念和价值而实行的控制;而外化控制主要是社会控制,即通过公开的外部强制而实施的控制[6]。
2.1 习惯法的外化控制促进传统体育开展的普及性、大众化
根据拉德克利夫-布朗所说:约束是社会或社会中相当数量的成员对一种行为方式的反应,这种行为方式得到赞同(积极约束),要么遭到反对(消极约束)。彝族习惯法是人们长期自然适应和选择的实践结晶,这种法文化以符合民族传统的简便而有易于操作的行为模式或规范去引导人们[7]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是民族精神与物质生活的集中体现。在习惯法的强化下,社会个体成员通过濡化过程学会公认的社会行为规范,形成更加趋同的价值评价标准,“习惯”的内容就是评判的准则。彝族传统的体育活动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健身体育,是宗教、信仰、风俗外化的符号载体,是族群性格与基因特征的活动表征和象征性文化符号,赋予某种特定的功能价值。人们参加体育活动是基于一种信念、舆论环境。我国各少数民族村寨在年节期间普遍都有以村寨为单位举行村际性歌圩坡会、竞技比赛的习俗[8]。同时人们会严肃对待,循规蹈矩,害怕遭到神灵的处罚。(1)如基于氏族、部落的五谷丰登、安居乐业和人丁兴旺需要而举行各种祭祀体育活动,参加祭祀性体育便成为部族成员的共同义务,通过摔跤、赛马、射箭等形式来向祖先展示后人的坚强、勇武是其心里的共同社会需求,并越来越多地认知和参与,形成了稳定的参与群体。(2)作为对违反习惯法的惩戒措施之一:禁止参加公共活动,促进参与的积极性。如偷鸡是最耻辱的,虽然没有什么具体的处罚,但最被人看不起,并且不能参加社交活动[9]。传统社会的彝族社会活动则主要是以歌舞为主题的娱乐活动,诸如:斗牛、摔跤、赛马等。(3)参加体育活动被视为一种权利,促进了体育的大众化。依照彝族成年礼习惯法,彝族少女的成年礼——“色拉洛”(换童裙)仪式即换裙礼一般在女子15~17岁之间举行,经过换裙礼的女子,可以自由参加赶场、观看赛马等公共活动,可否参与一些公共活动成为成年的象征。这为体育在全民族的推广、普及提供了广泛的心里认同,其本质是强化对体育的认同和接受,促进了民族体育开展的大众化、全民化。
2.2 习惯法内化控制促进传统体育传承的历史性和相对稳定性
习惯法的功能之一就是传承文化,固化人们的生活模式。告诉人们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跨文化学家认为“文化是一群人的生活方式,即所有的习俗行为,这些特定的行为模式通过语言与模仿一代一代传承下来。”参加各类体育活动就是彝族人的生活方式,以节日娱乐、祖先祭拜、图腾崇拜等活动的仪式形式出现。(1)彝族是以家支血缘为主体的社会结构形成了相对保守的文化氛围,保留了本民族的传统体育文化本真,同为摔跤,在横向的文化圈中表现为不同的样态:白彝的摔跤是赤膊上阵,黑彝则不能光膀子,摔跤是其精神依托,是民族认同的典型标识,着装与否取决于家支规约。(2)以毕摩、头人为代表的乡村精英对体育文化传承与固守。毕摩、头人遵照习惯法开展诸如祭祀、祭祖、节令活动,但这些民族事象在执行中需遵照“不得随意改变先人的规矩”制约。从政策角度讲,为体育文化的传承提供了保障,隐性力量保障传承过程的固化。(3)是彝族节日是彝族体育文化延续、传播的重要载体,凝聚并规范着彝族人民的宗教信仰、伦理道德、风化为俗,“以冬月十五日为元旦……是日也,全家均不工作,男女老幼,悉衣新服、登山会饮、佐以歌舞”[10]。彝族的传统节日,如“插花会”“密枝节”“山月会”“火把节”“十月年”等节日活动,都开展舞蹈和体育竞技表演,吸引了成千上万的彝人观看和欣赏独特的体育竞技表演,代代相传。彝谚说:“火把节三天,尽情玩耍不会错”,火把节期间必定举行摔跤、赛马、斗牛等活动,女性则参加《都火舞》。彝族这种以家族为单位进行的体育活动是村民生活的基本模式,这种因因相袭的“老规矩”“老办法”一旦为众人所接受,就成为一种必然,在没有强大外部力量的作用下,不会出现断岩式变革。(4)习惯法推动尚武精神的时尚化。习惯法尚武的价值取向促进参与体育活动的激情[11]。尚武是彝族精神的文化象征,“勇”则是彝人价值审判的标准。勇敢意味爱情的甜美、家支的荣耀,在集体活动中出类拔萃、家支械斗中勇往向前成为行为的标准范式。
2.3 习惯法凝练彝族体育的民族健身意识、民族文化层次与价值观念
民族心理素质是社会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条件综合作用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层面的表现与结果[12]。谚语作为习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彝族人民对体育的认识进行了价值固化,强调参加体育活动的价值所在。以谚语的方式来强化人们的认识,彝家有句谚语:“请客没有酒不行,快乐离不开摔跤。”“三岁学骑马,五岁练打枪,七岁勇入摔跤场。”“松柏千年不衰,习武青春长在。”“跳舞要跳三跺脚,跳起黄灰做得药,一旦起舞,忧愁全忘,情动于中,其乐无穷”。说明彝族从生活实践中,深深懂得进行体育锻炼,增强体魄的道理。谚语所追求的功能价值取向,也促进了彝族体育的大发展,骑马、射箭、打猎、游泳、掷石、摔跤等多种民族体育项目在彝族中盛行。以家支为单位的小群体,为了生存,适应恶劣的自然环境;地域边界之争,战火四月,壮大势力,就得强化练兵黩武,全民参与到体育中来就成为当然的习俗。
3 习惯法影响下的彝族传统体育价值取向和精神基调
价值即民族习惯法作为客观规则、规范,对民族地区体育文化的确认与维护。也就是法理学所讲的“法的工具性价值”或者“服务性的、中介性的价值”。体育价值取向,是指体育价值主体在把体育作为一种社会客体的情况下,根据自身生存和发展的体育需要对体育客体进行价值设定、价值预期时所表现出来的意向或倾向。
3.1 以家支为本的控制手段,追求体育维护家支地位的价值取向
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意在强调体育必须为社会需要服务,以社会为核心。把社会需要对象化于人身上,强调了体育在整个社会结构中的工具价值。彝族成长在艰苦的自然环境中,生活在外族入侵的刀光剑影中,所以人们以家支为中心,家支成员必须全力维护本家支的利益,严格执行家支的决议[13]。习惯法赋予人们最根本的义务正是“家支义务”,而最严格惩戒的行为,便是侵害家支利益的行为[14]。在这一文化背景下,彝族人参加体育活动突出二大特征:(1)彰显家支层面的战斗力实现、忠于家支层面的个体价值体现。家支代表的是一个群体利益文化,即大社会中的小王国,竞技比赛通常以家支为单位。在祭祀、节日活动中,参赛者首先是代表家支,依照习惯法,各家支推选最强壮而有摔跤技巧的青、壮年进行比赛,若与别的家支、村寨进行比赛获胜,被视为本家支争得了荣誉,将被视为本家支、本村寨的英雄。获胜者具有择偶的优先权,同时被摔跤、斗牛等比赛的英雄看中的姑娘会有格外的荣誉感。家支战斗力显现的直接表现是家支械斗,械斗就是典型的维护家支利益的集体活动,根据彝族习惯法规定,所有家支青壮年有参加械斗的义务,同时在械斗过程中单枪匹马冲入敌人阵营杀戮或者劫掠冤家有功的行为,不仅不违反规则,而且会受到人们的称道,在这种原始习俗的影响下,有理无理取决于械斗的胜负,因此,族人更加注重学习和训练械斗的技艺,培养拔刀仇杀、好战的意识,崇尚武功便成为当时的一种社会时尚。(2)是毕摩等社会精英引领下的神意性体育活动的集体性价值诉求。祭祀中的体育活动,农业活动中的丰庆表演,节日中的手舞足蹈其共同目的为家支创造一个神仙保佑、获取丰收、人生平安的环境。毕摩与家支头人分别通过神明的力量和世俗的权威,共同谋求家支利益、维持家支秩序。
3.2 社会性和阶级性统一,追求传统体育的和谐价值取向
和谐也是彝族体育活动的精神诉求,实现皆大欢喜的欢愉场面:追求参与过程的程序化,强化形式,弱化结果。人们在于追求一种和谐的精神境界。在习惯法的影响下,体育从形式到内容突出体现:平等的机会参与,公平的价值诉求。《南诏野史》说:“谕以是日(6月24日)祭祖,不赴者罪。”《云南通志-临安》说:“敬天祭祖,长幼皆严肃,无敢哗者。”彝族社会有“诺伙”“曲诺”“阿加”“呷西”四个基本等级,但在体育活动的参与度上没有等级之别,参与者没有等级高低之分,共同享有参与的权利,拥有获取胜利的权利,依照惯例,彝族人结婚必举行摔跤,但摔跤不是决定输赢,而是一种表演,即力与美的展现,健与勇的比拼。在摔跤时,不论双方相互认识与否,均要向对方表示尊敬和谦让,说自己不如对方,不能比高低。摔跤比赛中的优胜者,须对负者表示慰问,以示尊重。负者也不被人们歧视。若负者输不起而带气要求再与对方较量,或胜者在动作和态度上表示出对败者不尊重,是不道德的的行为,会受到舆论的谴责。头人通常作为体育赛事的裁判员,公正判定比赛的胜负,不弄虚作假,做到法制上他律与道德上自律相结合起来,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性,满足社会成员的价值诉求,培育和谐的社会秩序,创设勇武者价值实现的社会化平台。
3.3 以礼入法,追求体育道德的社会制约力量
礼俗作为一种社会秩序最适合于血缘社会,反过来讲,任何血缘社会只能以礼俗来维持[15]。以礼入法,通过社会舆论、宗教信仰、习俗来规范人们的体育行为,并将礼作为人体育活动中的界限和行为标准,是具有善恶价值属性的行为规范,是体育纯净的根本保证。依靠社会舆论,对体育失范(不参与或参与不忠)者给予精神上和心灵上的谴责,通过无形的惩罚与制裁,迫使其反省自己的行为过错,并进行改正;有礼有节的对待每一次活动、尊重运动参与过程中的每个对手,人们在整个过程中循古制,守规则,头人在判罚比赛胜负时不偏袒、不舞弊,不在乎比赛的所得,而在于享受整个过程中的心灵慰籍。
4 依托彝族习惯法,促进彝族传统体育发展的路径选择
4.1 依托家支影响,培育体育活动社会组织。
家支依然在彝族社会扮演重要的社会功能。现在许多家支在取舍传统家支习惯法的基础上,又重新制定了涉及血亲家支成员之间互助、团结、救济、资助、教育、抚养、遵纪、守法等诸多方面的新型习惯法条文或家支规约[16]。家支头人是彝族社会的自然权威,依耐家支形成彝族传统体育传承的“活态”群体,提高民族传统体育的认知度。发挥家支头人的权威性,依靠其社会影响力,以点突面、点面结合,形成更大的体育社会参与群体,配合基层党群组织形成立体化的传承保护模式。
4.2 依托社会舆论,营造全民参与的社会氛围
常言道:众口铄金。社会舆论作为对违反习惯法的惩戒措施之一,具有很大的社会效应。“在他出生以后,他就受到风俗的熏染。他长大后参加了文化创造活动,那么这种文化的习惯就是他的习惯,这种文化的信仰就是他的信仰。”人们对文化的认同是后天培养然后渐成最终逐渐形成的文化传承的实现。节庆仪式提供了感受民族文化的情境和氛围,通过周期性的重复能够培养人们的认同与习惯。发挥习惯法的社会影响的舆论功能,营造人人参与体育运动的社会氛围,成为新的认同标识。
4.3 依托道德规范,促进体育的健康发展
随着经济的发展,彝族体育逐渐以旅游为载体呈现在大众面前,被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参与其中。尤其是借助火把节这个旅游品牌,助推彝族体育走出山沟,迈向世界。但这种原生态的彝族体育亦在体育资源向体育资本转换的过程中出现诸多不调和现象。“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主流传统体育保护手法,但体育节日符号过度聚焦经济而非传统民俗宗教功能,就会失去体育文化的本真,虚假的因子占据发展的位置,必将很快被人民抛弃。如斗牛中的兴奋剂问题。摔跤比赛中的虚浮表演。这些可以通过习惯法的道德规范来约束人们的体育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
通过彝-族-人-网,你可以阅尽千里彝乡,略万种风情,宣传彝族文化,从我们自身点滴做起。[1] [法]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73.
[2] 四川彝族家支问题(论文集)[C].
[3] 陈金金巴且日伙.凉山彝族习惯法田野调查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61.
[4] 马立三主编,云南:彝学研究[M].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2009(06):499.
[5] 任 骋.中国民间禁忌[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4:8.
[6] 威廉·A·哈维兰[美]著,瞿铁鹏、张钰译,《文化人类学》(第十版).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364~365.
[7] 王明雯.凉山彝族习惯法研究[M].北京:光明出版社,2008,5:32.
[8] 黄 泽.西南民族节日文化[M].昆明:云南教育出版社,1995.5:116.
[9] 陈金金.巴且日伙.凉山彝族习惯法田野调查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6:61.
[10] 云南游记·云南夷人生活.
[11] 陈金全主编,彝族仫佬族毛南族习惯法研究[M].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08.9:22.
[12] 王亚琼.民族传统体育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1:6.
[13] 陈金金.巴且日伙.凉山彝族习惯法田野调查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6:32.
[14] 陈金全主编,彝族仫佬族毛南族习惯法研究[M].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08.9:25.
[15] 张铭远.黄色文明—中国文化的功能和模式[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0:117.
[16] 刘正发著.凉山彝族家支文化传承的教育人类学研究[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2007.11:168.
原载:《四川体育科学》2018年第04期。
文字来源:少数民族研究微信公众号。
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体育学院。